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文 號:云國稅發[1997]42號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省內各海關: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3號)轉發給你們,并將執行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辦理申請退(免)
稅手續時,必須提供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原件,否則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二、貨物出門但未取得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出口貨物辦結海手續6個月內,憑報關單其它聯次(原件)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然后持該證明到原出口地海關辦理補簽報關單手續。對于1997年1月1日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應于1997年10月31日前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辦理該證明過時將不再受理。
三、自1997年1月1日起,海關接受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時,可不分企業工商登記時間,一律填寫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審核簽發程序應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署監[1996]32號)文《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簽報關單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需向原出口地海關提交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及所需補辦的出口報關單的原件、發票,經審核無誤后方能補辦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