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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7]30號
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管理局、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為了加強部門之間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稅務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在工作上要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互通情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納稅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提交土地估價報告,申報交易成交價的同時,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已經完稅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于不屬征稅范圍或應予免稅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

    三、土地管理部門憑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也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按照土地評估價格計稅的納稅人,應委托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或國家土地管理局授予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附件上)進行地價評估,各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要切實控制桂。地稅發[1996]27號文要求,加強對土地評估機構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評估業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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