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魯財稅字[1997]9號頒發日期:1996-03-18
地 區:山東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
經調查,目前我省上市股份制企業在所得稅政策執行方面還存在著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或企業以省政府給中國證監會的(93)魯政函159號文件和魯政字[1995]150號文件為執行依據,擅自改變所得稅稅率;有的企業借口享有所得稅返還資格而欠繳所得稅,有的地方違反統一的財政稅收政策法規,擅自出臺優惠措施,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為了更好地貫徹省政府關于支持上市股份制企業發展的指示精神,加強對我省上市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股份制企業,不論是否已經政府批準取得了所得稅返還資格,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上市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所得稅執行稅率的,要立即依法予以糾正,對欠繳的國家稅款,要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及時、足額地補繳入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阻礙、影響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上市股份制企業所得稅返還的管理。經省政府批準已享有所得稅返還資格的上市股份制企業,在年度終了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報所得稅返還申請時,必須附報年度全部所得稅繳款書、財務報表資料以及主管征稅機關出據的是否有偷、抗、欠稅行為和稅款未按規定級次入庫的企業,財政部門一律不得給予所得稅返還照顧。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部門要結合199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對股份制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批件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證券委魯財稅字[1996]48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認真及時地做好所得稅返還工作。各市、地財政局要會同地稅局將上市公司所得稅征收、檢查及返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1996年度上市股份制企業有關情況調查表(調查表附后)于4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和省國有資產管理局。
附件:1996年度上市股份制企業有關情況調查表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