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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湘國稅函[1997]31號
頒發日期:1996-03-18
地   區:湖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市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21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失效)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實施辦法》中第三十三條 關于信用社一個年度內發生的修理費用進成本的審批權限明確為:5萬元以上,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城市分局)國家稅務局審批;15萬元以上、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3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城市信用社發生的呆帳放款符合核銷條 件的,按以下審批權限報批: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由信用聯社和全、市(城市分局)國家稅務局共同審批;5萬元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12萬元以上,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三、《實施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城市信用社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湘國稅發[1995]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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