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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通字[1997]10號
頒發日期:1996-03-20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去年以來,各地公安機關結合嚴打斗爭,大力開展“收槍治爆”專項整治工作,收繳了一批流散社會的爆炸物品,查處了一批非法生產、經營廠點。但是,當前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大量流散社會,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和發生爆炸事故的情況仍然十分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對社會治安穩定危害極大。江澤民等中央領導同志最近對河南鄭州發生的以爆炸相威脅劫持人質勒索案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嚴加防范這類嚴重暴力犯罪。各地公安機關應遵照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集中一段時間,嚴厲查處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扭轉民爆物品管理失控狀態。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從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入手。

    (1) 堅決糾正參與生產經營活動。公安機關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開辦的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廠點,必須全部撤銷,入股參與生產經營的必須全部退出,掛靠在公安機關的必須徹底脫鉤,要求在6月底之前完成。

    (2)堅決糾正違反規定在爆炸物品監管工作上的亂收費問題。要對公安機關在管理中的收費項目逐一核查,凡屬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要立即予以取消。

    (3)堅決糾正執法不嚴,亂審批、亂發證的問題。 要結合安全大檢查,查找公安機關內部的原因,對違反規定或超越職權甚至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審批發證等問題,要逐件追查,收回批文和證件,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對不適合掌管這項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換,違法違紀的要嚴肅查處。

    二、全面進行爆炸物品安全大檢查。要組織專門力量,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爆物品的單位逐個進行檢查,尤其要下大力氣整治農村“三小”企業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混亂的問題。發現非法銷售、運輸、轉送或使用爆炸物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不安全隱患要限期整改,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對非法生產、銷售爆炸物品的廠點,要堅決予以查封取締,徹底銷毀其生產設備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大張旗鼓地收繳非法爆炸物品,切斷流散社會的源頭和渠道。

    三、嚴厲打擊涉及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公安機關要對去年以來發生的爆炸案件進行認真的梳理研究,特別是那些報復社會的,針對黨政機關、政法機關和公安民警的,搶劫、敲詐勒索的重特大案件,一定要組織精兵強將全力偵破,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對發生的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數量較大的案件,也要重點突破,以減少隱患。偵破爆炸案件要重視追查爆炸物品的來源,對涉及的有關人員一并追究責任。各地要注意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宣傳,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四、嚴格安全監督管理。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審批、發證等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辦法,并教育民警嚴格執行,從制度上杜絕亂審批發證問題。縣(市)  級公安機關要將爆炸物品安全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的治安管理工作,狠抓落實。要按照屬地原則,明確派出所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治安部門加強指導,層層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到工作到位,使轄區內涉及爆炸物品的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置。今后凡是因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工作不落實,造成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爆炸事故的,在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公安機關有關人員的責任。要排除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嚴格依法辦事。對公安機關一家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向黨委、政府報告,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

    各地接本通知后請即報告黨委、政府,結合本地情況迅速貫徹落實。工作開展情況請隨時報部,6月底以前向部里寫出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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