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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湘國稅函[1997]36號
頒發日期:1996-03-20
地   區:湖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 款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的審批辦法和審批權限問題。

    對于城市信用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進成本超過5萬元的,按以下權限審批,5萬元以上,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或城市分局)審批;15萬元以上,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批;3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的審批辦法和審批權限仍按湖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幾個財務政策的具體規定〉的通知》(湘農銀[1994]發字第175號)規定執行。

    二、關于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列支問題。

    城鄉信用社不得以融資租賃或變相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不動產。對確需并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梢該嵙腥氤杀尽?/p>

    三、關于運鈔車購置費的列支問題。

    農村信用社運鈔車購置費的列支審批辦法和審批權限仍按湘農銀[1994]發字第175號文件規定執行。城市信用社運鈔車購置費的審批權限暫比照農村信用社的審批權限執行,即15萬元以下的,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批;1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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