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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稅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川地稅發[1997]24號
頒發日期:1996-03-23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等的有關規定,為強化征收管理,規范總機構管理費在所得稅前的提取和扣除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提取總視構管理費的范圍凡具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ǚ謹偅┛倷C構管理費。

    企業法人資格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的機構。

    綜合管理職能是指:總機構對其下屬機構和企業進行行業指導、協調、管理和提供服務,并且無固定的經營收入來源的機構。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原則審批總機構管理費要堅持需要與可能、合理與節約的原則,確定總機構管理費用提取標準額度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一)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管理、服務活動所必要的基本的經費支出;

    (二)本著合理、節約的精神,并充分考慮分攤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管理費的支出額度。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一般應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扣除上年結余數和上級撥補經費,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一種:

    (一)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三)其他形式,如按資本金數額一定比例提取等。

    原則上在總機構系統內只能選擇一種提取方式,選擇后不應變動。確需改變原有提取方式的,須提供詳細說明,送原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改變。

    按銷售收入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生的與其管理、服務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下列項目準予列支和扣除:

    1.上交上級機構管理費,撥補下屬分支機構管理費;

    2.行政經費。指總機構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人員經費:指應由管理費開支的管理人員工資及工資性獎金,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福利費、離(退)休職工生活費、社會統籌支出;

    (2)差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會議費:指總機構必須召開的工作會、座談會、代表大會等會議支出,其開支標準應按現行會議費和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4)業務費:指用于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各項開支,包括:必需的設備、辦公用品購置、維修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汽車修理費等;

    (5)業務培訓費:指對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職工的進修、培訓費用和聘請專業人員授課費用等;

    3.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其他支出。

    (二)下列項目不得列支和扣除:

    1.與總機構管理、服務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

    2.各種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3.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管理費用結余的,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對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收繳比例或數額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制止管理費的收繳,并對上交企業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予扣除。

    五、管理費的審批

    (一)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權限在蓉的省級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地區(市、州)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地區(市)跨縣、(市、區)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

    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地方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六、計提管理費的監督管理

    (一)總機構向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時,應出具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監章的專用管理費收據。

    (二)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須出示總機構付給的省地方稅務局的專用管理費收據,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已經上交總機構的,可按期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年終已提未交的,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終了后,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范圍。

    省地方稅務局將在每年的納稅檢查中對管理費的收取和扣除進行專項檢查。

    七、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解釋。各地、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由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局備案。

    八、本辦法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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