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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租賃經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桂國稅[1997]40號
頒發日期:1996-03-2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配合我國中小企業制度的改革,加強租賃經營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現對內資企業租賃經營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并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承租方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并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全部被另一企業、單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是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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