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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恢復辦理《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50號
頒發日期:1996-03-23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決定恢復辦理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上牌照手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應恢復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為了加強對辦理《證明書》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恢復簽發的《證明書》是重新印制的,顏色和式樣不變,《證明書》左下角增加了用紫光燈分辨的小轎車圖形,編號和說明欄有所改變。1996年9月10日前簽發的《證明書》仍然有效。

    二、繼續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辦理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號)的規定。在辦理《證明書》過程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明確責任,分級負責,嚴格把關。

    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第54號)的精神,各地要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將本?。ㄗ灾螀^、直轄市)自領取《證明書》以來的罰沒收入的50%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財政。特別是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寫過《上繳罰沒收入保證函》的,要如數將罰沒收入盡快上繳,否則一律不予簽發《證明書》。

    四、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證明書》時,要按照文件要求,認真填寫好基礎材料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辦理《證明書》進行實質性審核,應認真審核案卷,并負責將罰沒款上交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同時核實罰沒款按規定上交情況,然后簽發《證明書》。

    五、各級領導對辦理《證明書》工作要嚴格把關,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寬辦理《證明書》的條件,不得弄虛作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不定期地對辦理《證明書》的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移送紀檢部門嚴肅處理。

    六、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繳比例、注明緝私罰沒收入款項,及時匯入:

    戶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帳號:890560-92

    開戶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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