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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實行綜合平均銷售價格后稅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重地稅發[1997]51號
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重慶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663號《關于化肥實行綜合平均銷售價格后稅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因執行化肥綜合平均銷售價格而產生的虛盈或虛虧,以三年為一個結算期,在結算期內經同級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可以逐年滾動計算虛盈或虛虧的數額,單獨記帳進行反映。對結算期滿后虛盈或虛虧的余額,應并入當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一九九六年底以前虛盈或虛虧的余額,60%并入一九九六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40%遞延下期使用。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實行綜合平均銷售價格后稅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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