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重地稅發[1997]51號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重慶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663號《關于化肥實行綜合平均銷售價格后稅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因執行化肥綜合平均銷售價格而產生的虛盈或虛虧,以三年為一個結算期,在結算期內經同級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可以逐年滾動計算虛盈或虛虧的數額,單獨記帳進行反映。對結算期滿后虛盈或虛虧的余額,應并入當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一九九六年底以前虛盈或虛虧的余額,60%并入一九九六年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40%遞延下期使用。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實行綜合平均銷售價格后稅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