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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緊急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明電[1997]8號
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支持外貿出口,1996年各地國家稅務局按照我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要求,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加班加點,及時地將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落實到了出口企業,有力地緩解了外貿出口資金緊張的狀況,成效十分顯著。但是,今年頭兩個月出口退稅進度大幅度下滑,1月份全國共辦理退稅9123萬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7.5%.對此,總局領導非常重視,指示要繼續加快退稅進度。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審核出口退稅加快退稅進度的緊急通知》(國稅明電[1996]26號)等有關電報的指示精神,要顧全大局、提高認識,不能松懈,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

    二、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須嚴格按照我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號)的要求,認真開展1996年出口退稅的清算工作,核實清楚全年的應退稅款及結轉數,并將清算結果及有關數據(具體內容及要求另行下達)在1997年4月底前書面報告我局。

    三、對出口企業已經申報的退稅申請,因發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不能辦理退稅的,除退稅機關可繼續催函外,出口企業也應負責調查舉證。凡在一年內不能舉證其出口真實有效的,不得再申報辦理退稅。征稅機關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出口退稅審核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56號)的要求,對已收到但尚未回復的函調進行一次清理,并按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回函。

    四、企業已申報退稅,且單證齊全,按規定又無需須函調的,退稅機關應盡速審核,仍本著哪家成熟退哪家,哪筆成熟退哪筆的原則,盡快將應退稅款退到企業。

    五、對出口企業已經出口但未申報的應退稅款,退稅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盡快申報,及時審批退稅。對于1996年11月30日以前報關出口的,應于今年3月31日前辦理申報,逾期不申報的,一律不再受理。

    六、要繼續提高警惕,嚴格防止和嚴厲打擊騙退(免)稅犯罪活動的發生。退稅業務或單證有疑點的不能因加快退稅而放過,要認真檢查和核實,疑點不能排除的不能退稅。即使過去已退出的,一經發現可疑之處,應速查清,確屬騙退(免)稅的,應追繳已退稅款并予以處罰,或交司法部門處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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