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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評稅定稅調整稅負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湘國稅發第005號
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1996年,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各級國稅機關積極推進征管改革,加強稅源管理,強化稅收檢查,大力組織收入,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當前個體稅收征管中漏征漏管戶仍然不少,稅收流失仍比較嚴重;個體工商戶的稅負明顯偏輕,稅收的增長遠遠低于個體經濟的增長,個體稅收征管亟需加強。為做好1997年度個體稅收的評稅定稅調整,稅負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爭取鄉鎮、街道基層政權的支持,公安、工商、個協、財政等部門的配合,建立評稅定稅組織,充分發揮個協和廣大群眾協稅護稅的作用,實行公正、公開、公平評稅定稅。

    二、在這次調整稅負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稅收政策辦事,根據"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根據業戶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并考慮物價上漲因素,結合今年稅收任務,恰當地調整稅負。要通過調查測算,分地區、分行業、分類型制定規范的稅負標準和定稅標準,認真解決業戶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稅負不均的問題,不斷完善"雙定征收"、"單定征收"、"查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法和措施,使個體工商戶的稅負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三、對定稅征收業戶,可以采取"業戶自報,小組審查,民主評議,國稅機關核定,張榜公布"的辦法,按季、按半年或按年評定應納稅款,分月或分季征收。對業戶的實際生產經營額超過國稅機關核定的生產經營額20%以上的,應要求業戶自行申報,國稅機關及時調整其金額,不申報的,國稅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管理和稅源的控管。針對目前流動經營、無證經營日益增多的情況,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漏征漏管戶。對新開辟的各類集貿市場、專業市場、批發市場等要及時進行清理和整頓,使稅收的正常管理及時到位。各地要結合本地情況,適當調整征管力量和工作時間,加強對街頭巷尾零散稅收及農村稅收的巡回征收和稽查征收。

    五、要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反映個體稅收征管中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強個體稅收的綜合治理。要充分發動群眾,搞好協稅護稅,形成有效的協稅網絡和社會監控機制。

    各地評稅定稅調整稅負的工作要求在4月底以前結束,并將調整情況及時報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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