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桂國稅函[1997]75號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第五條“供貨企業在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征收程序過于繁雜、不便于實際操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現就出口貨物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