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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桂國稅函[1997]75號
頒發日期:1996-03-24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第五條“供貨企業在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征收程序過于繁雜、不便于實際操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現就出口貨物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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