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冀國稅發[1997]8號頒發日期:1996-03-25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給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近期發現有些單位的稅務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時,沒有很好地執行稅務執法亮證制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和阻力,也給稅務機關的形象帶來了一些不良的影響。為了嚴格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嚴肅稅務行政執法紀律,現就稅務亮證執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檢查證件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的合法證件。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日常檢查、稅務稽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受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或辦理涉稅事宜的訴訟、復議及查處時,應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稅務類),否則有關單位有權拒絕。
三、實行稅務亮證執法制度,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行政處罰法》,也是關系到稅務機關形象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把亮證執法做為一件大事來抓,切實落到實處,抓緊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