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京財會[1997]137號頒發日期:1996-03-25
地 區:北京行 業:教育時效性:無效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各部門、各地區遵照執行。
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我市經濟的發展,使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北京市會計工作五年規劃》及《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會計人員。
第三條 根據《會計法》第五條規定,北京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北京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任何理由阻止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應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章 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繼續教育類型分為在崗繼續教育和崗前培訓兩類。
在崗繼續教育,是對已取得會計證的人員,根據會計專業崗位特點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的綜合性知識更新、擴展、加深與能力提高;
崗前培訓,是根據會計工作崗位的要求,對初始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及未取得會計證不具備上崗資格的會計人員,在獨立上崗之前所進行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
第六條 在崗繼續教育分為高、中、初級三類。其中高級對象是總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中級對象是取得會計師資格的會計人員;初級對象是取得助理會計師、會計員資格和已取得會計證但尚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 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財政局統一領導全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并根據我國會計改革與發展情況,確定培訓計劃和培訓用教材,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全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總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中級師資培訓的管理工作,審批確定高級培訓點、中級師資培訓點。
第八條 市屬各單位負責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有能力組織繼續教育的單位,可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從事本系統內會計人員中級培訓、初級師資培訓及初級培訓的管理工作。
沒有能力組織繼續教育的單位,可委托經我局批準的培訓單位負責管理。
第九條 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區、縣會計人員的中級培訓、初級師資培訓及初級培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總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繼續教育的重點是,以會計理論、會計實務中最新成果和正在研究的課題為主線,以研究、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或所在單位、行業出現的要求會計予以解決的新問題為中心,學習研究國際會計學科最新理論的方法,參與國際會計機構組織的課題研究和經驗交流,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講座,使這部分人成為行業會計專家和學術研究帶頭人。
第十一條 會計師繼續教育的重點是,會計、審計技能的培養和專業外語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如會計制度設計、管理會計方法的運用、財務分析、財務評價、審計方法運用、法規政策的掌握;會計電算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及管理。
第十二條 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繼續教育的重點是,會計實務、會計基本技能的運用及會計制度、會計政策的具體執行,包括會計科目的運用、會計報表的編制、會計電算化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珠算技術的掌握。
第十三條 不具備財經專業中等學歷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點是,普及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系統學習會計理論及實踐知識。
第十四條 對初始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及未取得“會計證”人員培訓的重點是,會計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有關法規政策;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證”考前輔導,學習應試輔導教材,經考試合格取得“會計證”后,可進入相應層次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系列。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財經專業學歷教育相結合,符合申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參加財經專業學歷教育的會計人員,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前輔導及參加財經專業學歷教育,可視為當年參加財政部門的繼續教育時間。
第四章 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為確保繼續教育工作能夠長期、穩定的開展,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應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并配備一至兩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建設一支穩定的繼續教育工作管理隊伍。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對所選培訓點繼續教育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及年終考核。對不遵守國家統一制度規定,不遵守本辦法,不執行收費標準,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不能很好地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點,各級財政及繼續教育主管部門除取消其培訓資格外,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不同方式進行。凡參加各種研究班、研討會、會計專業的各種講座,跨地區、跨部門的學習、交流等都可做為繼續教育的內容,并可累計計算繼續教育的時間。
第十九條 對師資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要充分利用各類大中專財經院校的師資力量,同時,也可以聘請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經濟管理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具有較高教學水平的業務骨干承擔教學任務,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第五章 繼續教育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的時間要求。根據《北京市會計工作五年規劃》的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必須保證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十二天。但面授的時間,高級培訓每年不得少于10課時、中級培訓每年不得少于20課時、初級培訓每年不得少于30課時。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經費來源。繼續教育所需經費采取多渠道、多途徑的辦法解決,即由國家扶持、單位出資、社會集資和個人適當承擔的辦法來解決。
各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開展繼續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給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考核與核發證件。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并頒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由各級財政部門及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在崗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課時和學習內容,經考試、考核合格,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中記錄其培訓情況。
第二十五條 參加繼續教育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存入會計人員個人檔案,并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每兩年審驗一次,經審驗合格后,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中加蓋“繼續教育審驗合格”印章。
連續兩次未參加審驗及審驗不合格者,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自行作廢。
第二十七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會計證年檢的重要內容,會計證年檢時,會計人員應出示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在崗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各單位應督促其參加培訓,無故未完成在崗繼續教育的,其會計證不予年檢。連續兩年沒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培訓時間的,由會計證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證。
第二十八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和會計工作達標升級的二、三級單位評審會計師的會計人員,在申報有關資料的同時,要查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計處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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