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國發〔1997〕9號頒發日期:1996-03-2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完善企業財務約束機制,是落實和規范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依法理財,維護國有權益,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幾年來,隨著財務管理權限的逐步下放,出現了一些企業國有權益被侵蝕,國家收入大量流失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嚴重妨礙了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把國有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稅務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既各司其責,又避免重復監督的要求,通過切實有效的財務監督工作,把企業財務管理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
(財政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主權特別是財務自主權得到了進一步擴大和落實,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推進政企分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在強調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同時,缺乏完善配套的企業外部財務監督和企業內部財務約束機制,相應的財務監督工作沒有跟上,一些企業沒有把國家賦予的財務自主權用在企業發展上,消費性支出失控,鋪張浪費嚴重;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財務管理權,把持購銷活動,通過關聯交易化公為私,肆意揮霍。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企業改革進程,助長了奢侈腐敗,企業的國有權益被侵蝕,國家收入大量流失。為了解決當前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加強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工作,為嚴肅財經法紀,維護國有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企業財務監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政府轉變職能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要求,把國家賦予企業的各項財務自主權真正落到實處,確保企業依法開展財務活動應當享有的財務自主權不受干擾。同時,通過對企業財務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督促企業用好財務自主權。
加強企業財務監督應遵循以下原則:政企職責分開,充分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維護國有權益,防止國家收入流失;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
二、企業財務監督的內容。
企業財務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對企業財務的監督應包括企業財務管理各個環節,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企業消費性資金使用的監督。企業應本著先生產、后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各項消費資金的使用,應編制項目預算和費用開支計劃,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并據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執行情況。企業購置小轎車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不得購買小轎車。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立項,限額以上的項目必須報國家計劃主管部門審批,限額以下項目必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企業修建職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產性設施,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不得高標準修建和高檔裝修。企業人均工資增長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要相應扣減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比例或企業工資總額計劃。
(二)加強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使用的監督。企業必須在滿足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安排鋪底生產經營資金。
(三)加強企業對外投資的監督。企業對外投資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企業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和生產經營資金不足,以及對外投資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四)加強對關聯企業經營往來的監督。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原材料供應、商品銷售、資金借貸、收入費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經費開支等,要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報表報告制度。
(五)加強企業購銷活動的監督。企業應建立產品(商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企業主要原材料、設備的購進價格以及主要產品(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商品)或企業以往購進及銷售的同類產品(商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在企業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六)加強企業資金調度的監督。企業要建立資金調度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安全。企業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及按月編制的資金使用計劃,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對無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七)加強企業成本費用的監督。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進成本。
(八)加強企業資產處置的監督。對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壞帳損失,被盜損失以及財產擔保損失等,必須建立嚴格的鑒定和審批制度。對企業公司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及其他對外投資中的財產轉移,要建立嚴格的評估和報批制度。
(九)加強企業利潤分配的監督。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必須按規定分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外,企業留用的利潤必須用于企業發展。
(十)加強企業財務報告的監督。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財務報告,有關重大事項必須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予以披露。有關部門要制定科學的財務指標評價考核系。企業財務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查的,要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
三、企業財務監督的范圍及方式。
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企業。
企業外部財務監督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財政機關負責。根據實際需要,主要財政機關可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4〕159號)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中的其他監事開展監督工作。對尚未派出監事的企業以及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企業,主管財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外部財務監督。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在廠長(經理)領導下,由企業財務部門直接負責,重大財務決策必須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決定。企業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包括廠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在內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責任制,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四、企業財務監督的要求。
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帳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和主要財務事項,應于當月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廠長(經理)對企業財務監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應積極支持、保障財務部門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接受企業財務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企業財務部門要忠于職守,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職權,確保對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控制。
主管財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監督要求,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網絡,跟蹤企業資金運動,監督企業銀行帳戶資金的變化、購銷價格的異常變動、主要資產的轉移過程、消費性支出的使用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切實提高財務監督的有效性。主管財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索取費用的報酬。
本意見由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