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7]第53號頒發日期:1996-03-2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電視廣告采用調查采訪形式,即在“市場調查或采訪”的特定場景中,通過“記者”或“市場調查人員”與“消費者”雙方問答進行調查采訪,由特定的“消費者”講述自身體驗與感受,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優點、特點,這是典型的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為制止此類形式的廣告,現將有關規范性意見通知如下:
一、上述調查采訪形式的廣告,由于使用特定的場景設計和特定的人員表演,產生了客觀介紹或報道的效果,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此類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
二、對于使用調查采訪形式的電視廣告,無論是否具有廣告標記,均應制止。對于繼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上述廣告者,依照《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理。
三、對于報紙、雜志、廣播等媒介發布的調查采訪等客觀報道形式的廣告,應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