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川國稅函[1997]43號頒發日期:1996-03-26
地 區:四川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國稅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運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72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關于稅務機關運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從1997年1月1日啟用新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號,部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含育字母,由于國稅機關使用的防偽稅控系統代開軟件無法適應,在國稅機關更換防偽稅控系統代開軟件之前,可暫由銷貨方自行開具十萬元手工版專用發票。
二、關于擴大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為企業新安裝的金稅卡等專用部件暫緩發放,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的精神,由于新版軟件未能按時到位,因此各地目前只進行擴大推行防偽稅控系統的培訓工作。擴大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部件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組織訂購和發放,各地不得自行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