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大國稅發[1997]55號頒發日期:1996-03-26
地 區:遼寧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局情況,制定有關具體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信用社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和租賃費用,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國稅主管分局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局批準后,方可列入成本費用。
二、城鄉信用社的管理費提取比例,每年根據上年實際經費使用情況,由市局確定管理費比例,各區(縣)市聯社也按上述原則提出申請,由當地主管國稅分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
三、對城鄉信用社運鈔車購置費的列支問題,應考慮到信用社現有網點與現有運鈔車的配備情況,如果運鈔車確實緊張,企業效益可以承受,則由信用社提出申請,報主管國稅分局核實后,經市局審批后,列入“安全設施費”。
四、關于城市合作銀行的呆賬核銷、虧損彌補問題,待城市合作銀行成立后,根據其核算形成再做出具體規定。在城市合作銀行未成立前的有關呆賬核銷、虧損彌補問題,仍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