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41號頒發日期:1996-03-27
地 區:重慶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1997年1月16日國稅函[1997]33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請示》(津國稅二[1996]110號)收悉。經研究,現對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對電梯安裝業務取得的收入在安裝地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對維護、修理和零配件的銷售及舊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