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40號頒發日期:1996-03-27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44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對未按17%稅率征收的,從1997年1月1日起必須改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1996年12月31日國稅函[1996]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