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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重國稅函[1997]40號
頒發日期:1996-03-27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744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對未按17%稅率征收的,從1997年1月1日起必須改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1996年12月31日國稅函[1996]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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