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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鐵路工附業單位恢復征稅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1997]5號
頒發日期:1996-04-02
地   區:山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晉中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地國稅流發[1996]第051號請示悉。關于鐵路工附業單位恢復征稅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為簡化核算,對屬于一般納稅人尚未計提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鐵路工附業單位,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計算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按下列公式計提1997年年初期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后,從97年起實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辦法。1997年初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1995年初(94年底)的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扣除率×70%

    二、計提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應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期初存貨所在的會計科目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時,計算本期抵扣稅額,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鐵路工附業單位,按6%征收率計征增值稅,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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