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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勞辦發[1997]23號
頒發日期:1996-04-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你公司人事勞資部《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96〕人勞便函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關于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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