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云國稅發[1997]59號頒發日期:1996-04-02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1996年以來,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不斷發展,在我省境內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也日益增多,這類機構在經營管理、財務核算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容易出現偷逃國家稅收的現象。為加強對這部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效堵塞稅收漏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重申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的規定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二、外國企業的營業機構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的規定報經批準后由總機構匯總繳納。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在向總機構報送年度報表時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九十六條 的規定同時報送所在地主管國稅涉外分局。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未按規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涉外分局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及相關資料的,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云國稅外字[1996]52號文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