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魯地稅三[1997]10號頒發日期:1996-04-02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正確貫徹國家房產稅減免稅政策,加強和規范房產稅減免稅管理,省局擬定了《山東省房產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全省地方稅專業工作會議討論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山東省房產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房產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稅減免稅政策,加強房產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進一步使減免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山東省境內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享受或需要辦理減稅、免稅的,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減免稅管理的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免稅項目;
(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省政府、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原省稅務局依照稅法規定確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
第四條減免稅的管理,采取區分類別,由省、市(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級管理的辦法,具體分級管理規定如下:
(一)需報省地稅局審核批準的:1.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后恢復修建的房產,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3.其他需報省地稅局審核批準的。
(二)需報市(地)縣(市區)地稅局審核批準的:1.各級行政機關,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以及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稅;2.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后修建的房產,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3.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4.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5.為軍隊內部服務的軍隊系統以及武警支隊(不含軍辦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自用的房產稅;6.納稅人用作學校、醫院(醫務室)、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的房產;7.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后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8.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產;9.施工期間,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10.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11.醫院所屬制藥廠生產專供本院使用而不對外銷售的藥品的房產;1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附設的不對外開放的內部接待室所用房產;13.對殘疾人員占總人數達到35%以上的福利企業的房產;14.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用于科研、教學及其他非生產經營的房產;15.軍需工廠和武警部隊工廠專門生產軍品和為武警內部生產武器、彈藥、勞教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房產及勞改農業單位的房產;16.勞改、勞教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房產及勞改農業單位的房產;1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資修建的集貿市場用房;18.其他經省地稅局明確需報市(地)地稅局審核批準的。
(三)需報市(地)或縣(市、區)地稅局審核批準的減免稅政策的具體分級管理,由各市地地稅局自行確定。
第五條除本辦法已具體明確的減免稅項目外,對今后新出臺的房產稅減免稅政策均應納入本辦法的管理范圍,并由省地稅局具體明確其管理規定。
第六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應首先向基層稅務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詳細列明要求減稅、免稅的原因和理由,填寫《房產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并同時報送有關資料。基層稅務征收機關同意后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基層報審批。
第七條納稅人報送的《房產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要認填寫各欄目的內容,如實反映納稅的房產價值、用途、生產經營等情況,同時提供與減免稅有關資料證明。
(一)福利企業應附報“社會福利企業證明書”復印件、“殘疾職工花名冊”;
(二)行政、事業、企業等單位提供能夠證明單位經濟性質的政策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證明。
第八條減免稅審批期限,應區別項目,按年度或單項辦理。納稅人減免稅期滿后,按規定可繼續享受減免稅照顧的,應按本規定重新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得自行延長減稅、免稅期限。
第九條對納稅人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的,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內,必須按照《征收征管法》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房產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及時批復或者轉報,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減稅、免稅,亦不得拖延辦理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納稅人減稅、免稅底冊,按減免稅項目分類,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期限、金額等內容,并于年底終了后一個月內逐級匯總統計,上報省局(統計表由省局統一印了)。
第十三條上級稅務機關應對下級稅務機關減稅免稅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總是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上述規定的要求,將減免稅的管理作為本單位業務工作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凡應按本辦法辦理減免稅手續而未辦理的,不得享受減稅、免稅。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