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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愛建廣告公司違法事實及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廣字[1997]第58號
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上海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上海愛建廣告公司違法事實及法律適用的請示》(滬工商廣(1997)第4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廣告法》所稱廣告活動,是指包括旅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環節發生的行為。廣告活動發生在《廣告法》實施之后,該行為違反《廣告法》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依照《廣告法》進行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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