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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重點地區、重點商品“打假”整治活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55號
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打假”工作的深入進行,根據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的總體部署,決定在全國開展重點地區、重點商品“打假”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地區和重點品種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假冒電器,粵東地區的假冒香煙、假冒洋酒;福建云霄和南安的假冒香煙;浙江義烏的假冒名牌服裝,溫州的非法印制假冒商標,樂清的假冒偽劣低壓電器;河北保定地區的非法拼裝車,徐水的假冒酒;湖南瀏陽地區的假冒劣質種子;湖北黃梅的劣質化肥等。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此次活動整治的重點地區和重點品種。

    二、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商品品種、消費的季節性特點以及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今年內確定具體時間開展此項工作。

    三、措施和要求

    1.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抓出成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把這次整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由主管局長親自抓,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尤其要根據商品品種及消費的季節性特點,抓住時機,及早制定實施方案,切實抓出成效。

    2.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打擊力度。“打假”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手段相對不足,因此,在查處大要案件工作中,要積極取得公安等部門的配合,使一些案件有突破性進展。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整治活動中,要緊密與當地監察、紀檢部門聯合,共同探索對支持、包庇制假售假行為,阻撓“打假”工作,以及形成長期制假售假地區(村)而得不到整治的當地政府領導追究行政責任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3.設立舉報獎勵制度,調動群眾“打假”積極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86]財預字第228號)文件的規定,建立“打假”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并經查實的生產制造假冒商品大案,給予舉報人重獎,以利于推動“打假”工作深入開展。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寬度適度的政策,對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待制假售假違法行為者從寬處理;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的,一律從嚴查處。

    5.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打假”整治活動中,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開展此次活動的重要性及各項措施,提高經營者的守法經營觀念,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注意完善社會監督機制,要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等,擴大案源。要選擇典型案件和大要案件公開曝光,以震懾違法分子,教育廣大群眾。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總結、驗收工作。要會同政協、監察、紀檢及行業主管等部門,組成不同層次、級別、人員的調查組,對此次整治活動進行督促、檢查和驗收。定期編發、報送《“打假”行動簡報》,并隨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蚣佟闭喂ぷ鹘Y束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總結經驗,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和管理上的薄弱環節,以便今后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打假”工作。

    各地整治方案及整治工作總結請及時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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