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7]75號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云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7]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稅明電[1997]1號)通知精神,“九五”期間對鐵路系統除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緩征收外,印花稅、車船使用稅一律按規定恢復征收。
二、我省地方鐵路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的征收與緩征,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對建設廣大鐵路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的繳納仍按照云南省稅務局云稅四字[1992]18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