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7]87號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安徽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7]1號精神,“九五”期間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國務院發文明確前,暫緩征收。請各地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各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應繼續按照我局皖地稅明電(1996)02號通知規定,向當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納稅申報,由當地主管地稅部門審核辦理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緩征手續,其他地方稅種仍應照章繳納。不屬于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應稅單位,應一律按規定繳納所有的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