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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7]48號
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27號)轉發給你們,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開發合同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記。與此同時,對土地增值稅開征以來的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具體檢查內容按國稅發[1996]227號文第五點所列的內容進行。并在4月15日前將清理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我局。

    二、土地增值稅的預征辦法及預征率,在我區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暫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1997]3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19973]34號)要求,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聯系,互通信息,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納稅人,必須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或免稅證明,憑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或免稅證明到土地、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的變更手續和權屬證書;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或權屬證書。

    附件:土地增值稅清理、檢查情況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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