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7]74號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級企業、事業單位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理順和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現就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實行獨立核算的省級企業、事業單位,一律按稅法規定,依法照章 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企業繳納所得稅,一律實行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具體核定。
省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省級企業、事業單位在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二、省級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自行改變納稅地點,未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除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外,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原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實行由主管部門集中繳納所得稅的省級企業、事業單位,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省級企業、事業單位名單按《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省級企業、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入庫級次問題的通知》(云地稅發[1996]300號)的規定執行。同時,要規范稅收繳款書的填寫,對預算級次欄應明確填寫“省級”字樣。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