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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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會字[1997]12號
頒發日期:1996-04-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企業應在“通信業務收入”科目下的“郵政收入”、“長途電信收入”和“市內電話收入”二級科目下均增設“郵電附加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
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郵電附加費”二級科目,核算企業應上交國家財政的郵電附加費收入。
在“實收資本”科目下的“國家資本”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家撥入郵電附加費”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收到國家撥入的郵電附加費。
二、企業根據營業報告單或營業收入匯總表的收方轉帳時,借記“營業款結算”科目,貸記“通信業務收入”科目。
郵電附加費收入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上交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郵電附加費收入扣除有關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后的余額,借記“通信業務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實際收到的國家撥入的郵電附加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科目。
三、在損益表中,郵電附加費收入應包括在“通信業務收入”項目中反映,并同在“市話初裝基金收入轉出”項目(第4行)下增列“郵電附加費收入轉出”項目(第5行)。
“郵電附加費收入轉出”項目,反映企業轉出的應交國家財政的郵電附加費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通信業務收入”。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四、農村電信企業收取的屬于農村電話部分的郵電附加費比照上述規定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