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冀國稅二發[1997]25號頒發日期:1996-04-04
地 區:河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權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湘地稅[1996]2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1993年11月,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財務報表并賬的整體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廠,沒有進行財產清查和資產評估,其兼并過程已結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資產評估損益處理的問題。
二、1994年10月,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原湘南皮件廠的土地使用權及有關廠房等,是與原兼并業務相互區別的獨立的經濟業務,實際上是該公司轉讓屬于自己所有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固定資產。其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按規定應并入轉讓當期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的成本和發生的費用包括有關資產1994年10月的帳面凈額、轉讓資產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長沙友誼(集團)有限公司應將取得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的收入(3980萬),減除上述相關成本、費用后的余額,并入1994年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中,按規定補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