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7]第59號頒發日期:1996-04-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廣告經營資格管理,維護廣告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廣告管理法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廣告經營資格集中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1996年12月31日前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廣告經營登記的下列單位:
1、發布廣告的媒介單位及其它開展廣告經營的事業單位;
2、各類內資廣告企業(含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及個體廣告工商戶;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
二、檢查內容
1、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當地制定的廣告經營資質標準進行實地檢驗,并按規范用語重新核定廣告經營范圍;
2、廣告業務登記審查、廣告業務檔案保存、廣告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3、建立廣告審查員制度及具備廣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廣告從業人員情況;
4、廣告服務收費備案制度執行與廣告專用發票使用情況;
5、廣告經營中有無不遵守廣告法規的情況;
6、1996年度廣告經營狀況(年廣告營業額、利潤、業務開展等);
7、廣告經營資格的取得是否符合有關審批程序的規定。
三、檢查時間、步驟及方法
1、檢查時間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通知之日起,至1997年6月20日結束。共分廣告經營單位自查申報,對所管理的廣告經營單位普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抽查驗收三個階段。
1997年6月21日至7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告經營資格集中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2、集中檢查可結合廣告經營年度專項檢查和換發《廣告經營許可證》工作進行。
3、此次檢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組織落實。
四、對檢查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1、各廣告經營單位原廣告經營主要登記項目,即單位名稱、地址、廣告經營范圍等有變動的,或者不規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此次檢查中予以變更和規范。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此次廣告經營資格集中檢查:
(1)經審查已不符合廣告經營資格條件者;
(2)經核準登記后一年以上未能開展正常的廣告經營業務者;
(3)違反廣告管理法規及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經處罰后仍未改進者。
3、對不符合某項資質標準要求的廣告經營單位可以限期整改、緩期通過。
4、對未予通過此次檢查的廣告經營單位,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取消其廣告經營資格。
5、對通過檢查的廣告經營單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
五、檢查工作要求
1、此次檢查工作量大面廣、情況復雜,各地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實際情況做出具體部署。要講求質量,保證進度,做到情況清楚、資料齊備、程序完善、依法辦事。
2、各地要利用各種媒介對廣告經營資格集中檢查工作進行廣泛宣傳。要深入動員,明確此次檢查的目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有關的廣告管理法規。
3、各地要嚴把資質標準關,對不具備或需進一步完善廣告經營資質條件的廣告經營單位,要認真清理規范,切實把此次集中檢查作為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
4、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此次檢查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并以《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為基礎,建立管理檔案,對各類廣告經營單位實行統一的規范化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基礎和機構、人員等實際情況,對過去沒有實行《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的廣告經營單位,在此次檢查中補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1997年7月15日前,將包括通過、未通過或暫緩通過此次集中檢查的廣告經營單位類型、數量,檢查的基本情況,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策和建議等內容的總結和匯總統計表(見附件),一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6
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