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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倒賣進料加工物品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答復[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66號
頒發日期:1996-04-06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無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倒賣進料加工物品在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滬工商經(1997)第7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進料加工形式報關進口的物資、物品,屬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買賣的物資、物品。對倒賣上述物資、物品的行為,可按倒賣走私物品的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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