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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66號頒發日期:1996-04-06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無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倒賣進料加工物品在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滬工商經(1997)第7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進料加工形式報關進口的物資、物品,屬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買賣的物資、物品。對倒賣上述物資、物品的行為,可按倒賣走私物品的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