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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香港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借用廣東省南海市工藝美術廠名義在滬銷售黃金鑲嵌飾品案處理意見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74號
頒發日期:1996-04-09
地   區:香港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香港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借用廣東省南海市工藝美術廠名義在滬銷售黃金鑲嵌飾品案處理的請示》(滬工商案(1997)第1號)及案卷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香港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擅自在廣東省南海市工藝美術廠內設立加工點,從事黃金鑲嵌飾品的生產、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藝美術廠名義在滬銷售黃金鑲嵌飾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意你局對該案的定性及處理意見。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職權范圍內曾于1995年9月28日電話答復,并于1996年10月3日發文(公字(1996年第49號))答復,此案由你局直接處理,不存在違反程序規定的問題。

    此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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