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晉工發[1997]23號頒發日期:1996-04-09
地 區:山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工會:
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穩中求進、重點突破"的總體要求,為了貫徹落實全國職工消費合作社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工會興辦職工消費合作社的重要講話、批示,我省各級工會組織遵循"自愿組合、互助合作、連鎖經營、民主管理、會員受益、扶貧解困"和"薄利、便民、解困、服務"的原則,把職工組織起來,興辦職工消費合作社,依靠職工自身的力量解困。職工消費合作社以集體購物的方式為職工服務,對減少職工生活支出,緩解生活困難,穩定職工思想情緒,平抑物價,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促進商品流通,起了很好的作用。興辦職工消費合作社是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需要。
興辦職工消費合作社的資金來源:職工出資入股;工會自有資金;行政支持。經營范圍:職工生活必需品,重點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品。
為了把我省職工消費合作社辦好,更好地為職工群眾服務,更好地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大局中發揮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重要講話、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國職工消費合作社工作會議要求,借鑒天津、河南的經驗,結合我省實際,經協商同意:
一、省總工會成立"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在省民政廳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手續。
各地、市、產業工會經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批準后也應成立各自的"職工消費合作協會",分別在同級民政部門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手續。職工消費合作社經"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或地、市、產業"職工消費合作協會"批準后成立。
二、"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成立配套的"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合作制經濟組織),隸屬"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領導和管理,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地、市、產業工會的職工消費合作協會也相應配套成立各自的"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合作制經濟組織),隸屬各地、市、產業工會的"職工消費合作協會"領導和管理,并在同籮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鶎庸d辦的職工消費合作社,以集體購物的方式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為職工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對社會銷售,故不辦理工商登記,不辦理營業執照。職工消費合作社必須在"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統一進貨,并嚴格執行統一價格,其管理辦法由"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制定。"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必須堅持貨進源頭,為基層職工消費合作社提供優質廉價的貨物和熱情周到的服務。
三、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協會及地、市、產業職工消費合作協會所隸屬的"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均應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注冊登記手續,按規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鶎庸d辦的職工消費合作社不單獨納稅,可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由其主管上級(配貨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匯總繳納稅款手續、匯總繳納增值稅;對于有些基層工會興辦的松散型職工消費合作社(或稱連鎖店),則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就地繳納增值稅。對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所售貨物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所發生的運費,按規定予以抵扣。
四、"山西省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地、市、產業"職工消費合作配貨服務中心"以及基層職工消費合作社,其工作人員原則上以安排企業、事業單位的富余職工、困難職工為主,并按省委、省政府(1996)61號文件安置企業、事業單位富余職工,貧困職工占從業總人數的60%以上,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安置貧困職工占從業人員30%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五、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總工會、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