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7]37號頒發日期:1996-04-0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開展生產經營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48號)規定:對軍辦廠礦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招待所、軍辦公司、商品流通企業、旅游飲食服務企業以及軍以下作戰部隊為安排家屬就業興辦的企業減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征收所得稅。到1995年底此項優惠政策已經到期。為支持軍辦企業的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此項優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繼續執行。從1998年1月1日起,對上述企業一律按國家統一規定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