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稅字[1997]29號頒發日期:1996-04-10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1997年國家計劃安排進口的化肥、農藥、農藥中間體等農業生產資料,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藥成藥(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除外,詳見附表1)、農藥原藥(具體商品目錄見附表2)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進口單位憑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和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二、化工部進口國家計劃安排1.1億美元之內的農藥中間體和農藥原料(具體商品目錄見附表3),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對超過此額度的進口農藥中間體和農藥原料,所征增值稅款不予返還。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財預字[1994]42號)執行。
三、中國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進口的16萬噸磷酸,南京化學工業公司進口的2.5萬噸磷酸,大連化學工業公司進口的3.5萬噸磷酸,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這些進口磷酸專項用于復合肥生產,如有買賣或移作他用的行為,應按規定全額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政策執行期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