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公交管[1997]41號頒發日期:1996-04-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外國駐華使館駕駛員定期審驗、換證問題的請示》(交車字〔197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按照我國道路交通法規和公安部第2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在華外國人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與我國公民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同等管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六條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對等原則”規定,如果我駐外人員在駐在國享有該國駕駛證管理的特權待遇,如:免費換證、免予審驗等,對該國駐華人員可給予同等待遇。
享受特權待遇一般由該國的駐華使館向我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經我國外交部禮賓司或我駐該國大使館證實的文書,由我部批準。
三、經與外交部禮賓司交換意見,同意將“××國駐華大使館”字樣填寫打印在駕駛證的副證上。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