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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外國駐華使館人員所持駕駛證管理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交管[1997]41號
頒發日期:1996-04-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外國駐華使館駕駛員定期審驗、換證問題的請示》(交車字〔197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按照我國道路交通法規和公安部第2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在華外國人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與我國公民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同等管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六條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對等原則”規定,如果我駐外人員在駐在國享有該國駕駛證管理的特權待遇,如:免費換證、免予審驗等,對該國駐華人員可給予同等待遇。

    享受特權待遇一般由該國的駐華使館向我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經我國外交部禮賓司或我駐該國大使館證實的文書,由我部批準。

    三、經與外交部禮賓司交換意見,同意將“××國駐華大使館”字樣填寫打印在駕駛證的副證上。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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