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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機動車駕駛員違章停放車輛拒不服從交通民警管理對車輛如何處理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交管[1997]39號
頒發日期:1996-04-11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陜西省交通警察總隊:

    關于你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隊《關于適用〈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五項的請示》(交字[1997]23號)收悉。 經與部法制司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機動車駕駛員違章停放車輛,嚴重影響道路暢通或者交通安全,不聽從交通民警勸阻,拒不移開車輛,視為駕駛員不在現場,可以依照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暫扣車輛或者機動車行駛證。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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