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川財綜[1997]13號頒發日期:1996-04-12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省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綜字[1997]1號“關于繼續做好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測節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補充,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市、地、州國稅、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布置本地區的“兩金”清欠工作。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對欠繳的單位要逐戶清理,既要考慮單位的實際困難,又要把該征的“兩金”及時清繳入庫.積極組織“兩金”收入。
二、凡欠繳“兩金”500萬元以上需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減免的企事業單位,各地國稅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廣安、巴中地區的中央單位,由國稅局商南充、達川專員辦事組,下同)提出處理意見。及時逐級匯總務必予3月底前報省國稅硒,由省舊稅局按管轄范圍會同省財政廳或專員辦審核后匯總上報審報。
三、凡欠繳“兩金”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企業,按如下原則處理:甘孜、阿壩、涼山三州由州國稅局商財政部門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處理;其余市、地對欠繳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需減免的企業,務于5月底前報省國稅局,由省國稅局按管轄范圍商省財政廳或專員辦按規定審批減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由各地、市國稅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批減免并報省國稅局和省財政廳或專員辦備案。
四、對欠繳“兩金”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含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需減免的由各市、地、州財政局會同國稅局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規定處理。
五、省級在蓉欠繳“兩金”的單位需減免的,由省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報省國稅局會省財政廳按規定處理。
六、對自然災害的“兩金”減免。各市、地、州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的減免,由各市、地、州國稅部門商財政部門審批減免,各市、地、州300萬元以上的減免,由各地國稅局會同級財政部門報省國稅局,由省國稅局會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