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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內國稅流字[1997]103號
頒發日期:1996-04-12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的管理,確保今年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現就今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一、年抵扣比例。1997年的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年抵扣比例確定為15%,各地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抵扣,不得任意提高、降低抵扣比例;在保證完成全年收入任務的前提下,對個別行業、企業確需調整抵扣比例的,要按照(內國稅流字[1996]160號)的有關規定上報區局審批。

    二、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我們對原《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進度表》、《增值稅納稅戶數變化情況統計表》進行了修改(附后),從今年起,請按新樣式及規定上報。各地在執行中遇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區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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