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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工字[1997]66號
頒發日期:1996-04-12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和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嚴格管理和監督。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持證收費制度,完善收費辦法。今后凡涉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實行收費許可證和專用票據制度。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收費單位)依法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一律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開據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三、收費單位的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屬違法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付:

    1.未經法定審批,擅自設立項目的收費;

    2.未按法定審批權限和程序,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制訂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提前或延長收費期限的收費;

    3.收費項目已被明令禁止、變更或收費標準調低,仍依據原項目、標準進行的收費;

    4.未向社會公布,不出示價格主管機關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不使用省級以上財政機關統一印制收費票據或者使用涂改、偽造票據的收費;

    5.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收取的年檢費;

    6.省級以上財政和物價部門確認的其他違法收費。

    四、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并按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于各種違法收費,企業除拒絕交付外,有權向財政、物價等部門投訴。財政、物價等部門應在接到企業投訴后30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外商投資企業在支付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對于應當拒付而沒有拒付,又不向財政、物價等部門反映和報告情況的,其交納的費用由稅務機關在納稅調整時,予以剔除。

    五、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中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當將外商投資企業交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企業發生的不合法收費開支,應當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如實予以揭示。

    六、各級財政和物價部門必須加強對收費單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制止一切違法收費行為。對于違法收費,財政和物價部門有權責成收費單位如數退還企業;如無法退還的,應按財政和價格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依照分工管理權限,由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視情節輕重,對收費單位處以吊銷收費許可證、停發收費票據和罰款、通報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監察機關追究收費單位領導和執法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級財政和物價部門要經常會同監察、外經貿、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等部門調查了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貫徹意見,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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