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財綜[1997]266號頒發日期:1996-04-12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國稅局各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做好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財綜字〔1997〕1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欠繳“兩金”的單位,均應在接到本通知后認真填制“兩金”清欠審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并以文字材料詳細說明欠繳“兩金”的原因和1996年財務狀況,并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于3月30日以前報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簽注意見,于3月底以前由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分全額補繳、補繳一部分豁免一部分、全額豁免進行匯集,上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分別地方或中央商市財政局或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減免“兩金”政策辦理有關手續。
二、經過清理,辦理減免、豁免后,凡應全額補繳入庫的,都應在1997年三季度以前補繳入庫。各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兩金”的清繳工作。
附:“兩金”清欠審批表(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做好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財綜字〔19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996年年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兩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財綜字〔1996〕8號)規定,從1996年起停止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對以前年度各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部隊欠繳的“兩金”,都應按規定補繳。但從目前“兩金”清欠入庫情況來看,這項工作進度很不理想。為了妥善做好下一步“兩金”清欠工作,現將有關“兩金”清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稅、財政部門要從接到本通知之日至1997年3月底集中組織力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欠繳“兩金”的企業和單位逐戶進行清理。由欠繳“兩金”企業或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欠繳“兩金”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欠繳的“兩金”。對1996年仍處于虧損或停產半停產的企業,可全額豁免所欠“兩金”;對1996年微利企業或稅后利潤不足以補繳所欠“兩金”的企業,可采取補繳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辦法;對1996年稅后利潤足以補繳所欠“兩金”的企業,必須全額補繳。
(二)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應繳而欠繳的“兩金”。按其1996年未上繳財政專戶的收費、基金、附加或經營收入的年終結余補繳所欠“兩金”。對1996年已經按《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文件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收費、基金或附加欠繳的“兩金”,給予豁免。
(三)地方財政部門欠繳的“兩金”鑒于地方財政部門的各項稅費附加已經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1996年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因此,對地方財政部門欠繳“兩金”給予豁免。
二、適當下放減免“兩金”的審批權限。對欠繳“兩金”合計數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企業和單位,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其隸屬關系分別會同同級財政廳(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本文第一條的規定酌情處理;欠繳“兩金”合計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和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或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逐戶提出處理意見,并說明該企業或單位1996年財務狀況,于1997年3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三、為了保證“兩金”清欠工作的順利進行,從1997年1月起,“兩金”征收業務經費按清欠收入的5%提取,具體提取及分配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