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開展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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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監字[1997]22號
頒發日期:1996-04-1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6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實現了“基本摸清底數,嚴懲違紀行為,遏制濫設基金、收費項目和濫花亂支預算外資金的勢頭,奠定管理基礎”的階段性目標。根據中央紀委八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反腐敗工作會議精神,1997年要繼續對預算外資金進行清理檢查。為了深化工作,鞏固成果,切實強化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7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緊緊圍繞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紀委八次全會、國務院第五次反腐敗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采取重點抽查與懲治違紀、抓建制與促整改同時并舉的方式進行,繼續把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作為整頓經濟秩序和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點內容,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努力實現“深化清理工作,鞏固清查成果,促進制度落實,納入規范管理”的工作目標。
二、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要堅持重點抽查和整章建制相結合,標本兼治,逐級落實。
(一)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直接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等方面力量,對電力系統和地方各級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力公公室(簡稱“三電辦”)有關情況進行抽查。其中對電力系統的抽查,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結合4月份開始的在全國范圍內對電力系統1996年解繳“兩稅”情況的專項檢查一并進行。
(二)地方各級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組織財政、物價檢查、審計、監察等方面力量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統和1996年清理檢查中發現的違紀問題較多、清理檢查不徹底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并在1996年沒有進行重點清查的單位中選擇一部分進行抽查。其中,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統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9%。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級抽查和上級抽查下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將繼續派工作組,到部分地區督促開展工作,并就地選擇部分重點單位直接進行檢查;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也將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檢查。地方各級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都要組派抽查組,直接對下級單位進行抽查。
上級抽查下級的重點是公安系統,以及有群眾舉報的其他單位。
(四)對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抽查工作,由審計部門結合同級預算執行一并進行。
(五)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認真準確交組織開展抽查的同時,要抓緊做好預算外資金建章建制和規范管理工作。要結合實際層層抓好國務院《決定》及財政部制定的有關配套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與地方財政專戶,實行收支預決算審批制度,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構;形成有效的管理體系;要繼續抓好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落實工作,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三、組織開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檢查出違紀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及其配套規定的情況為重點,主要內容包括:
(一)1997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有無重大遺漏,上報的清理檢查統計報表有無瞞報、漏報等問題。
(二)1996年清理檢查出的違紀問題是否按組織清理檢查機構下發的《處理決定》或國家規定予以糾正。包括應當取消或停止執行的擅自設立的基金、收費等項目是否已經取消或停止執行、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資金是否已全額補繳入庫、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資金是否已全額繳入;有無繼續越權設立基金、收費項目等問題,
(三)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預算,有無游離于預算管理與監督之外的問題。
(四)是否按規定清理歸并了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征收的預算外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有無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問題。
(五)征收(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是否嚴格按規定使用,有無挪用、濫支或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六)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有無違反將預算內外資金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問題。
(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抽查的其他問題。
四、開展抽查工作的時間,除電力系統外,均從6月初開始,8月底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辦事機構須在9月底向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報送書面總結報告和抽查統計匯總表(另行布置)。書面總結報告應當包含組織抽查情況、1996年清理檢查出違紀問題的整改情況、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及其配套規定情況、從1997年抽查中發現的新的違紀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對抽查中發現的違紀問題,依照國務院《決定》及其配套規定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關于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實施辦法》(財監字[1996]26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頂風違紀或拒不糾正問題繼續違紀的,要從重從嚴懲處。
六、1997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繼續由財政、計劃(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1996年開展清理檢查的組織格局不變。地方各級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要繼續發揮領導、組織、協調等作用,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緊密配合。要圍繞整頓經濟秩序和推進反腐敗斗爭,把處理違紀問題與處理責任人員更緊密地結合起來,監察部門要積極選派人員參加抽查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違紀責任人員的處理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單位銀行存款帳戶事項時,各商業銀行要密切予以配合。要在認真總結1996年清理檢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結合實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斷統一各方面的思想認識,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發動和鼓勵群眾舉報,提供查處線索,并積極為新聞媒介參與監督創造條件,推動工作深入開展。財政、計劃(物價)、審計部門要把專項清查與日常業務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日常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中,把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并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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