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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本市郊縣地區普通標準住宅計征土地增值稅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7]19號
頒發日期:1996-04-13
地   區:上海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近接奉賢縣稅務局反映,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本市普通標準住宅都是參照滬建建(1994)第0632號《關于批準(住宅建設設計標準)為上海市標準的通知》1至9項標準認定。由于縣、鄉、鎮地處較偏,住宅習慣、住宅售價和住宅消費觀念與市中心城區有較大差異,要求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紤]到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與每戶平均建筑面積指標相協調,普通標準住宅是滿足最基本的住宅需要,經研究,對本市郊縣地區認定普通標準住宅計征土地增值稅予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寬建筑面積標準的適用范圍

    放寬的范圍僅適用于遠離市中心城區的地區,按照1995年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制定的本市土地等級劃分標準,在第八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地區參照滬地稅地(1996)46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4冊第1024頁)實行。

    二、放寬建筑面積的標準

    根據本市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具體劃分界限的規定,每戶平均套型的建筑面積各放寬10平方米,即低多層住宅每戶平均建筑面積由不應超60平方米放寬到不應超70平方米;中高層住宅每戶平均建筑面積由不應超66平方米放寬到不應通76平方米;高層住宅每戶平均建筑面積由不應超76平方米放寬到不應超86平方米。

    無論小套、中套、大套在某項目套型中所占比例如何,但該項目每戶平均建筑面積不能超出放寬后的標準,否則不能認定為普通標準住宅。

    三、在放寬普通標準住宅套型的建筑面積標準后,各地不得任意擴大適用范圍,也不得改變套型中任何其他面積和設計標準的規定。

    四、本文是對滬地稅地(1995)36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3冊第1059頁)第二款的補充,與其同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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