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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收費項目及標準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武政[1997]20號
頒發日期:1996-04-14
地   區:湖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取消和調整部分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的有關問題作出通知如下:

    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費項目

    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償費、城市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10層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四費”)合并為城市建設配套費。由原綜合測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礎上下調20%,即每平方米為121元,集中由市規劃、土地局收取,轉入財政專戶,按比例分配,統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費”具體標準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償費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5元,商業網點配套費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每平方米14元。上述收費的征收對象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取消下列收費項目

    (一)市土地局征地代辦費;市建委中外合資、獨資建筑安裝裝飾企業管理費;市容環衛局機動車進城沖洗費(強制沖洗);市房地局房地產租賃合同審核費;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高)技術評審費,科技項目咨詢評審跟蹤檢查管理費;市交委交換機管理費。

    (二)認真貫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門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精神,取消48項建設項目(包括收費項目名稱與我市不同,但收費內容相同的項目)收費。

    1.城建部門19項:建筑工程管理費;開發企業資質初審、年審及年審公告費;建安臨時工棚費;建筑技術開發費;臨時建筑規劃管理費;建設項目貸款抵押鑒證費;統籌管理費;新建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買賣登記費;房產復查費;商品房注冊登記費;自來水安裝管理費;自來水表立戶費;規劃定點保證金;拆遷安置押金;綠化保證金;綠化管理費;道路污染費;建設項目劃定紅線手續費、驗線費。

    2.土地管理部門10項:土地界樁、坐標測量費;土地出讓管理、手續費;土地辦證費;土地開發管理費;土地開發配套費;土地權屬變更費;土地過戶費;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轉戶費;土地占用招工保證金;土地測量費。

    3.電力部門5項:供電安裝管理費;用電入戶、立戶費;接電報裝費;用電附加費;電網改造費。

    4.公安部門3項:建筑消防設計、設施審驗費;施工企業治安費;消防押金。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項:建筑市場管理費。

    6.文化部門2項:考古調查費;考古勘探費。

    7.環保部門1項:建設項目環保押金。

    8.勞動部門1項:施工企業使用臨時工管理費。

    9.審計部門1項:建設資金審計費。

    10.統計部門1項:商品房統計費。

    11.民政部門1項:地名申請費。

    12.教育部門1項:教育設施配套費。

    13.體育部門1項:體育設施配套費。

    14.郵電部門1項:郵電通訊設施配套費。

    過去市人民政府和市物價、財政及有關部門制發的上述收費文件也同時廢止,并由市物價、財政局將廢止的文件標題、文件字號、發文機關名稱向社會公布。

    三、降低下列收費項目的征收標準

    (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建筑安裝工作量的2‰降為1.8‰;

    (二)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由3~5%調為統按3%收取,最高限額仍按省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房地產評估費由評估價格的4‰降為3‰;

    (四)房地產租賃土地收益金降低20%;

    (五)房地產交易土地收益金降低20%;

    (六)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降低20%;

    (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降低30%;

    (八)房屋安全鑒定費降低20%;

    (九)白蟻防治費降低20%;

    (十)拆遷管理費由拆遷住宅8元/平方米降為7元/平方米,非住宅由4元/平方米降為3元/平方米;

    (十一)城市規劃管理費降低20%;

    (十二)易地綠化建設費由每平方米500~700元調為統按500元收?。?/p>

    (十三)渣土清運和使用管理費由每噸1.2元降為1元;

    (十四)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安全保衛費由營業收入的1%降為0.7%;

    (十五)機動車檢驗費降低15%;

    (十六)衛生學評價費降低30%;

    (十七)衛生防疫防治監督費降低20%;

    (十八)口岸管理費降低10%;

    (十九)賓館閉路電視系統管理費由每座每月50元降為35元;

    (二十)文化市場管理費:

    1.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餐)座由按營業收入的3%降為2%;

    2.不售門票的音樂茶座、卡拉OK廳由按營業收入的1%降為0.8%(有餐廳的按扣除餐廳收入后的營業收入計算);

    3.電子游藝、電動玩具、桌球、彈子機、汽槍打靶由每月每臺10~25元調為統按10元收取。

    (二十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降低15%。

    四、完善地價管理辦法

    從1997年6月1日起,我市城區不同區域的基準地價由市物價、規劃、土地局提出具體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五、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

    凡是以行政管理行為強制當事人必須接受的服務,其收費項目都必須經過審核,不得將行政機關職能范圍內的工作轉移至下屬事業或企業單位搞有償服務。房地產經營中的中介服務活動,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收費。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各種中介服務費,不得關閉原來正常的辦事窗口,不得以消極拖拉、壓住不辦的辦法變相強迫企業去接受中介機構的代辦服務,所有代辦服務均應嚴格執行自愿委托的原則。

    六、堅決制止和查處一批亂收費行為

    (一)凡1993年以來,國家和省、市共計公布取消的868個收費項目,目前仍未取消的,均應立即停止執收。本通知下發后繼續頂著不辦仍在收取的,應予以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越權制定收費文件,自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已經越權制發的收費文件應立即廢止,立即糾正包括收取各種集資贊助費、社會服務管理費、門前“三包”費、亂擺攤設點收費等在內的違規收費行為,本通知下發后仍不自行糾正的,視作亂收費予以嚴肅查處。

    (三)凡收費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實行公開掛牌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有關程序,實行一個窗口收費。

    (四)市物價、財政部門應嚴格把住收費立項關,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凡涉及面廣的重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不得政出多門。各級物價、財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收費的監督檢查,以保證市人民政府的政令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七、本通知中尚未明確的調低收費項目征收標準,由市物價、財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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