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川國稅函[1997]54號頒發日期:1996-04-16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對中國工商銀行、電力集團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和單位所得稅專項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7]10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中國工商銀行、省電力管理局(公司)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和單位的專項檢查,是對其全系統的檢查,各級國稅機關只對其監管的本級和監管的企業進行檢查。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做好納稅檢查前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各企業和單位按填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補稅,稅務機關再根據《納稅申報表》進行檢查,凡發現申報不實,檢查出的應補稅款,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作偷稅處理。
三、各地要立即布置此項工作,并將行業或系統匯總后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統計表》和工作總結和分析報告于5月底以前報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