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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云國稅發[1997]74號
頒發日期:1996-04-16
地   區:云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裝修費用和租賃費用的列支問題城鄉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用和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經國稅機關審查批準后,可據實列入成本,其中,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所轄國稅機關逐級報縣(市)國稅局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15萬元以下的,由所轄國稅機關逐級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金額在1 5萬元以上(含15萬元)的,由所轄國稅機關逐級審查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關于城市合作銀行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問題城市合作銀行可以向其分支機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具體標準和方法需報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后執行。

    三、關于城市合作銀行貸款呆帳的核銷問題城市合作銀行所屬分支機構發生的貸款呆帳,由城市合作銀行統一進行核銷。合作銀行對各分支機構上劃的貸款呆帳,要逐筆進行認真審查,符合核銷條 件的,由合作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分戶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附件),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報同級國稅機關審查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予以核銷。

    四、關于城市合作銀行的虧損彌補問題城市合作銀行所屬分支機構年度發生的虧損,可由合作銀行提出分解到有關盈利分支機構稅前彌補的書面申請,報經國稅機關審核批準后予以稅前彌補。其審批權限仍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云國稅所字[1995]73號)執行,即彌補虧損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逐級審查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彌補虧損額在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彌補虧損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

    五、關于運鈔車購置費的列支問題為了保證信用社運送鈔幣的安全,在1997年底以前,信用社運鈔車的購置費,經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后,在安全設施(防衛)費中列支。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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